徐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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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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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海传销:
反传销柔儿资讯:传销作为一种非法商业欺诈模式,其盈利机制具有显著的反市场性与社会危害性。以北海地区曾高发的传销活动为例,从经济学原理、法律定性及现实数据维度分析,可清晰揭示参与者的真实获利结局。
一、传销盈利模式的底层逻辑:庞氏骗局的变种
传销本质上属于非可持续性庞氏骗局,其运作不依赖真实商品交易或价值创造,而是通过以下机制维系:
1. 金字塔式层级剥削
-参与者需缴纳“入门费”(如虚构的“会员费”“代理费”)获得加入资格,收入主要来源于发展下线的“人头费”分成。
-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(FTC)研究,典型传销模型中,约99%的底层参与者会亏损,仅有0.1%-1%的顶层组织者通过早期红利短暂获利。
-案例 :北海“1040工程”传销案中,所谓“投资69800元回报1040万”的计算模型,需发展超过300名下线才能实现,而实际参与人群中仅0.3%触及第三层级,99.7%的人连“回本线”都无法达到。
2. 零和博弈的财富再分配
-传销体系内财富流动呈现单向性:底层参与者的资金向上层集中,形成“下线养上线”的寄生生态。
-广西警方数据显示,北海近年捣毁的传销团伙中,顶层5%人员平均获利约80万元(需承担刑事责任),而底层95%人员平均亏损达12万元,其中32%因借贷参与导致负债超50万元。
二、法律风险与社会成本:盈利的不可持续性
1. 刑事法律制裁的必然性
-根据《刑法》第224条之一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即使短期获利,也将面临资产追缴、criminalrecord(犯罪记录)等法律后果。
-司法数据 :2020-2023年北海市法院审理的传销案件中,92%的被告人为底层参与者,均未实现所谓“财务自由”,反而因“发展下线数量不足”成为“亏损者+犯罪者”双重身份主体。
2. 隐性成本的不可估量性
-人际关系崩解:传销依赖“杀熟”模式,参与者需欺骗亲友加入,据心理咨询机构调研,87%的传销受害者最终面临家庭破裂、社交圈崩塌。
-职业声誉损耗:曾参与传销者在求职、商业合作中常被贴上“不诚信”标签,广西人才市场数据显示,有传销记录者再就业成功率较普通人群低63%。
三、认知偏差与洗脑机制:为何有人坚信“能赚钱”
1. 幸存者偏差的心理暗示
传销组织通过包装少数顶层案例(如伪造“豪车合影”“分红现场”)制造“成功可复制”的假象,而刻意隐瞒99%参与者的失败事实,利用人类对“小概率事件”的过度关注强化认知偏差。
2. 渐进式承诺的心理陷阱
-参与者从缴纳小额费用开始,逐步被要求投入更多资金、发展更多下线,心理学中的“登门槛效应”使其在沉没成本累积中丧失理性判断。
-神经科学研究表明,长期洗脑会导致大脑前额叶皮层(负责理性决策)活动减弱,使参与者对明显逻辑漏洞(如“无产品高回报”)产生“合理性幻觉”。
四、专业建议:识别传销的“三维筛查法”
1. 商业逻辑筛查
-质问“价值创造环节”:项目是否提供明确的产品或服务?其市场价格是否符合合理利润区间?
-警惕“拉人头占比”:若收入中超过50%来源于下线加盟费,而非终端销售,即为高风险信号。
2. 法律合规筛查
-核查企业资质: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查询是否存在“涉嫌传销”的行政处罚记录。
-确认计酬方式:根据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合法直销企业需以“直接销售产品”为计酬依据,禁止团队计酬。
3. 风险承受筛查
-评估“最坏情况”:假设投入资金全部损失,是否会导致个人/家庭财务危机?是否愿意为此承担刑事责任?
-遵循“奥卡姆剃刀原则”:对“低风险高回报”“短时间财富自由”等违背经济规律的宣传,优先选择怀疑而非相信。
结论:传销是一种以“暴富幻想”为诱饵、以“人际剥削”为实质的违法犯罪活动。在北海及全国范围内,参与传销的群体中,不存在可持续盈利的普通参与者——底层人员注定成为骗局的“资金血包”,中层人员面临法律追责,唯有顶层操盘者在法律清算前短暂抽离。任何宣称“传销能赚钱”的言论,本质上都是对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尊严的双重践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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